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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利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043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内证执字第131号
    案号 (2016)内06执恢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贷款本金柒仟万元整(7000万元整)、截止2015年5月11日的利息165839.75万元、罚息4230820.11元,总计74396659、86元,及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还清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应按年利率10、8%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 二、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实现本案债权的有关费用。 四、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4329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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