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皇岛植物胶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656****251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26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恢3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于2015年12月11日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皇岛植物胶囊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前清偿原告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540万元,合计2040万元。 二、如果被告北京皇岛植物胶囊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偿还原告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40万元及利息(利息金额以未清偿的本息部分按每月2%,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但原告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最终所得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1500万为本金,从2014年12月9日至全部债务清偿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三、如果被告北京皇岛植物胶囊有限公司提前偿还上述款项,则相应扣减利息(扣减利息金额以本金1500万元,按照每月2%自提前还款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8日止)。 四、本案诉讼费7030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合计175300元,由原告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被告北京皇岛植物胶囊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8日前不能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由被告北京皇岛植物胶囊有限公司承担上述175300元的费用。 五、被告唐连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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