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兴工商工商处字〔2018〕第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违法行为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行为;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洗发液1000瓶、沐浴液1500瓶;3、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4、处以4600元罚款,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3 |
决定机关 |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安争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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