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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05****906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2549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运费405636.65元并返还保证金30万元,合计705636.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利息(其中以405636.6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均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账号:466367225829,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熟滨江支行)。三、驳回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0元,保全费4360元,合计15340元,由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5元,由被告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507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15075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6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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