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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05****906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4556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4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运费74265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1186.4元自2018年3月6日起算、32960元自2018年4月6日起算、28509.2元自2018年5月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二、被告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给付原告江苏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59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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