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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8216****51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3民初333号
    案号 (2021)冀0903执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以不超过本金金额的30%即2400000元为限); 二、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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