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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谷中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学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758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雨民二初字第00425号
    案号 (2012)雨执字第00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5-28
    发布日期 2017-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阳谷中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和菱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115元及自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10月3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16634元。 二、驳回安徽和菱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544元,由安徽和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阳谷中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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