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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钦南交罚〔2021〕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农振国驾驶车号为桂N63957车辆,运输货物为沙;从钦南区犀牛脚往钦南区黎合江方向行驶,于2021年5月12日14时20分,途经三角山至白路K10+300时被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裴长毓(4507023513、桂G0327088)陈艳(4511035018、桂G0327300)查获,农振国的行为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5月12日经电子汽车衡对桂N63957辆进行检测的检测单(1份);(二)2021年5月1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1份);(三)2021年5月1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四)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N63957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2
    决定机关 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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