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钦南交罚〔2021〕3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吴明蔚驾驶车号为桂N66812车辆,运输货物为石子;从金桂纸厂往犀牛脚大风江方向行驶,于2021年3月2日19时10分,途经平山至犀牛脚K2+300时被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郑有文(4511035024、桂G0327298)、梁材东(4507023507、桂G0327283)查获,吴明蔚的行为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3月2日经电子汽车衡对桂N66812车辆进行检测的检测单(1份);(二)2021年3月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1份);(三)2021年3月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四)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N66812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于2021年3月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9 |
| 决定机关 | 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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