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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原亚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28206****4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1196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原圣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92000元; 二、被告开原圣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92000元的利息及滞纳金; 三、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就担保费192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对被告开原亚拓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就担保费192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对被告裴哲旭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就担保费192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对被告权赫森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裴旭哲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被告开原圣亚食品有限公司、裴旭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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