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1〕05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2日,我支队监督执法人员方超、沈斌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的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时代之光营业部、黄庄营业部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面积约为140平米),且储存大量易燃可燃物,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A703-2007)4.1项的规定,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1份、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0 |
决定机关 | 海淀消防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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