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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市管市监罚处〔2019〕3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产品质量类裁量标准,适用较轻标准,裁量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十四条规定“较轻标准(含从轻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20%以上,不满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40%给予处罚。”针对本案适用罚则中法定幅度上限为3倍,法定幅度下限为0.5倍,选择较轻标准,罚款金额在货值金额的1倍到1.5倍。综上,经研究决定,拟建议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该不合格商品;2、没收上述不合格商品7件;3、没收违法所得1145.5元;4、罚款人民币4037元(货值金额1倍)。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法定代表人 郭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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