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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北市监反处字(2017)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9
    决定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曾永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