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北市监反处字(2017)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9 |
决定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曾永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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