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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77****4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621民初3138号
    案号 (2019)皖0621执1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原告淮北浩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0376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530.63元(以20376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二、被告淮北恒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淮北浩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74元,由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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