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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83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603民初2891号
    案号 (2018)皖0603执2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9-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按照500万元及月利率8.1‰,自2014年4月12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 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51元,由原告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7018元,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48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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