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0015****63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81民初405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13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81338644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殷根本、尹睿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0台套机械设备、对被告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7台套机械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城市唐湾镇幸福里大塘首府16套计899.5㎡商业房产及249.12㎡商业出让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102178元,减半收取为51089元,由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殷根本、尹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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