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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57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6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1606722】。一、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7626.4元;二、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717626.4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包装桶赔偿金15000元;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1.29元、保全费4185.64元,共计15316.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531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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