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市监处〔2019〕4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象山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超范围从事停车服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象山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日办理变更登记,增加了停车服务的经营范围,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因此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象山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推迟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鉴于象山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能认真配合检查,及时整改价格违法行为,积极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主动消除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象山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肆万伍仟叁佰壹拾捌元伍角整(45318.5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6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敏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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