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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25****25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1671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新宁耀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5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新宁耀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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