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磐卫公罚〔202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8 |
决定机关 |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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