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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磐(消)行罚决字〔2019〕0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溪路399号的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磐安县恒业信用社(帐号:231000002465575000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4
    决定机关 磐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