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磐安云山省级旅游度假区云山路1号的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磐安县恒业信用社(帐号:231000002465575000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1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6 |
决定机关 | 磐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周伟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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