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长阳火烧坪高山蔬菜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2879****850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502民初1094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20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昌市宁华商贸有限公司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门 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32197.24元及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 398328.16元、罚息2459251.19元、复利66381.39元,合计6856157.98 元;并自2021 年2 月1 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3932197.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 东门支行支付罚息,以未付利息39832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 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门支行支付复利; 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门支行对周美玲所抵押的位于 宜昌市夷陵大道58-1-1038号,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 0279476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即有权对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湖北长阳火烧坪高山蔬菜集团有限公司、郑清樽、周美玲、 廖家润、薛素芳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97元,由 宜昌市宁华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长阳火烧坪高山蔬菜集团有限公司、 郑清樽、周美玲、廖家润、薛素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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