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墨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39****9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15866号 |
案号 | (2021)渝0113执68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 651 499.17元、截至2020年8 月 28 日止的利息 424 515.45元以及从2020年 8月 29 日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34 86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45 860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分成24期还清,前6期一共支付400 000元,每期支付66 666.66元,第7期至第23期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每期还款金额不低于460 000元,第24期还清所有款项。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每月20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款项支付至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收款账户名称: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重庆巴南支行,账号:3462 1010 0100 048815); 四、被告赵晶、张峰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上海主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4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懿格(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8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征伐(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阳泉市茉蒂妃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智作坊古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分别在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智作坊牧制服装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9 473.5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上海义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阳泉智作坊征伐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分别在3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上海俪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320 403.3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阳泉智作坊炼天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被告阳泉智作坊熔点工艺品制作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5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被告汉馨堂(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 3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被告炼天(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65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五、被告上海墨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 5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六、被告上海醒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 3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七、各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抵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利息、本金。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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