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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00074****9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1106号
    案号 (2020)沪0101执7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民投国际物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双方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LZLZZ2017001),除本调解方案另有约定外,继续履行;   二、原告中民投国际物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20年6月8日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欠原告中民投国际物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LZLZZ2017001)项下应付租金48,717,537.12元;   三、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中民投国际物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53,264.92元,共支付36期至2023年6月5日止;   四、若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原告中民投国际物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要求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未付租金,并向原告中民投国际物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1%作为损害赔偿金,并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中民投国际物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   五、原告中民投国际物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放弃本案起诉书上所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被告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科尔沁牛业南阳有限公司、被告李和、被告张丽君对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2、3、4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及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今后产生的原告中民投国际物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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