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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市监处字〔2021〕99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罚款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综上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合计32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0
    决定机关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马忠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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