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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苍和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575****37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5民特534号
    案号 (2020)冀0825执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杨春生彩钢款32459元及利息3541元,总计36000元。 二、若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则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利息作废,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杨春生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10117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彩钢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杨春生与申请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经隆化县隆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执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除交纳执行费外,还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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