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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仓和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20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825民初1585号
    案号 (2018)冀0825执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18-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吴安存借款及投资款计8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上述8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0‰自2013年12月10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80元减半收取54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德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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