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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苍和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20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隆民初字第00878号
    案号 (2017)冀0825执恢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0
    发布日期 2017-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朝阳新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货款5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余货款700000元; 二、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给付,原告将按总货款数额1780300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限于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振文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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