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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世界之窗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宇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28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232号
    案号 (2015)玄执恢字第000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8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世界之窗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515592.59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925元,由被告南京世界之窗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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