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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柳)应急罚〔2021〕危化-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27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生产装置及过氧化氢生产装置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及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次专项督导检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存在:1.烧碱生产装置现场设备、管道、烧碱装置硫酸工序扶梯及平台等腐蚀严重、烧碱生产装置硫酸工序循环泵地面防腐失效,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该公司氯化铝生产车间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氯气)报警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
    决定机关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振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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