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021****598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9235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22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永富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如皋市鑫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为38620.13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6%计算),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60万元和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自2020年1月起,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偿还当季度以1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仍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且原告可就全部未履行的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南通金丰物资有限公司、陶志刚、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陶志宏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7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850元,由被告南通永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金丰物资有限公司、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陶志刚、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陶志宏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如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此款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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