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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兴嘉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40275****95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3938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7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许德琛、张细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支付原告蔡海燕借款利息(以1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2月3日;以9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3月4日)。二、被告许德琛、张细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海燕借款5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400000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三、被告许德琛、张细镇支付原告蔡海燕律师费131133.33元。四、被告嘉兴嘉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嘉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德琛、张细镇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284004061493677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346元,由被告许德琛、张细镇、嘉兴嘉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嘉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6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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