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孟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686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粤1971执198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9 |
发布日期 | 2018-03-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美之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446606.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0月16日,利息为211189.14元,罚息为638859.43元,复利为16752.66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收,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150%计收,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美之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三、被告萧志标、被告陈晓棠、被告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美之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和第二判项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东莞市华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美之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和第二判项的债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本金最高限额为50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美之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和第二判项的债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本金最高限额为95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东莞市东利贸易有限公司、莫杰锋、李扬钦、邓想桂、东莞市华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彩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彩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厦酒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晟杰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美之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和第二判项的债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本金最高限额为5043776.6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第一、第二判项的债权对被告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本息(单位定期存单编号:3549450、3549451)在质押范围内(本金最高限额为95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第一、第二判项的债权对被告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本息(单位定期存单编号:3829032、3549533、3829031、3549607、3829028、3829033、3829039、3829029)在质押范围内(本金最高限额为5043776.6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19580.44元(其中受理费114580.44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东莞市美之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萧志标、陈晓棠、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利贸易有限公司、莫杰锋、李扬钦、邓想桂、东莞市华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彩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彩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厦酒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晟杰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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