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20066****600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达民初字第157号 |
| 案号 | (2021)内0223执恢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内蒙古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头市金泰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40934.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2年9月20日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为(包含罚息)254382.51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1240934.21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875%,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利随本清; 二、被告包头市金泰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9万元; 三、被告包头市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崔保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8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0元,由被告包头市金泰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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