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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伊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989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赛商初字第00080号
    案号 (2017)内0105执2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诚业煤焦经营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罚息552731.25元,以及2014年3月1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准,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年利率17.037%计算)。 二、被告包头市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漠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6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诚业煤焦经营有限公司、包头市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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