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2777****588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7民初915号 |
案号 | (2021)冀1127执恢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中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站云、王荣建、王全珍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朝安借款本息150万元及应计当期利息;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徐朝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应计当期利息;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朝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应计当期利息;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朝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应计当期利息。2018年4月3日后的利息以剩余的借款本金未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起。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五被告未按约定任意一期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91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中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站云、王荣建、王全珍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