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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777****58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7民初915号
    案号 (2021)冀1127执恢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中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站云、王荣建、王全珍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朝安借款本息150万元及应计当期利息;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徐朝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应计当期利息;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朝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应计当期利息;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朝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应计当期利息。2018年4月3日后的利息以剩余的借款本金未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起。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五被告未按约定任意一期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91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中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站云、王荣建、王全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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