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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777****58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7民初2515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恢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4-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凤华借款本金758416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8月7日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冯文通为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欠原告王凤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王凤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536元,由被告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冯文通负担,被告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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