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卫公罚(2021)129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卫公罚(2021)129号当事人:杭州万悦服务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2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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