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50120052800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5月06日09时53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锦北街道苕溪北街公园城小区石园大门口设置了一组垃圾分类四色桶(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标识错误。同时,当事人在公园城小区石园内楼道处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均为杂色桶,其中22-1门口设置了两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19-1门口设置了一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20-1门口设置了两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未按要求设置双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是该小区物业管理,有责任在该小区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当事人未履职到位,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0〕第0003008号),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另经查实,这是当事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8
    决定机关 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