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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长处字(2018)第052018000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6
    决定机关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郭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