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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卫公罚【2019】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义乌市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廿三里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邱玉颜、郑干卫、方京芳、苏振玉、陈冬菊、李将杰、吕佳睿、陈振亮共8名从业人员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D4-45、D4-47室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并于2019年6月20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19年8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9
    决定机关 金华市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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