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69****3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3090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46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学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贺龙赔偿款人民币192388.79元;二、被告马学义与被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被告阜阳市聚贤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阜阳市聚贤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的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郑贺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63元(已批准缓交),由原告郑贺龙负担79896元(已批准免交),由被告马学义、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负担967元,被告马学义、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院诉讼费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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