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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金宁窑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志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279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栖商初字第103号
    案号 (2013)栖执字第01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2-04
    发布日期 2015-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金宁窑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满龙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工程款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满龙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原告南京满龙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1470元、被告南京金宁窑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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