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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朴龙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898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沪铁民初字第330号
    案号 (2014)沪铁执字第00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3
    发布日期 2015-01-11
    已履行 937420
    未履行 1080600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铁路对外服务上海公司运杂费1,990,3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13元,由被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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