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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颐景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67****90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4民初994号
    案号 (2019)赣0104执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市颐景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永雄借款28万元及利息19.3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8元,减半收取计4199元,由被告南昌市颐景园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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