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颐景园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萍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97790-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4民初116号 |
| 案号 | (2017)赣0104执3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 发布日期 | 2017-12-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颐景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赛珍货款1212468.1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赛珍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88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8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颐景园公司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赛珍。 判决如下: 一、被告颐景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赛珍货款1212468.1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赛珍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88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8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颐景园公司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赛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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