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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0056****6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1003民初108号
    案号 (2021)黑1003执恢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曲明生支付审计服务费人民币60 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 568.10元; 二、驳回原告曲明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78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3.50元,由被告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37.00元、由原告曲明生承担人民币1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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