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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字〔2020〕4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4
    决定机关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德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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