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应急罚字[2021]第200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北九路滨海大道邮政编码:312000法定代表人:徐杏地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赴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未对地下室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对气流染色机(有限空间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险粉仓库未设置湿度计,盐酸储存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流散设施等问题。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绍应急现记〔2021〕48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绍应急责改〔2021〕33号)1份;2、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徐志勇、安全管理员杨华、设备科科长徐小林询问笔录各二份;3、现场照片14张;4、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杏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徐志勇、安全管理员杨华、设备科科长徐小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十二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绍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十六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和《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9号)第三十条第(一)项、以及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3.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保险粉仓库未设置湿度计、盐酸储存场所未设置通风设施、地面未作防腐处理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9.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未在6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3.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1.7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处罚人民币18.06万元。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绍兴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8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1
    决定机关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